保证和担保的区别举例 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三 )


主债权转让仅涉及债权人的变化,对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发生影响,一般不会增加担保人的风险和负担,因此,保证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并转移 。
主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全部转让时,受让人成为保证债权人,保证法律关系在受让人和保证人之间得以存续;部分转让时,债权人和受让人均为保证债权人 。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另外,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主债务的转移涉及履行主债务的义务人的变化,保证人基于对原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承担人是否如原债务人一样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非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所能预估 。因此,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5)消灭上的从属性
保证债务以担保主债务为唯一目的,主债务如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而全部消灭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 。
2.单务性
保证合同的单务性,一般是指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是单方向债权人负担一定的保证债务,而债权人无须负担对待给付义务 。正是因为保证合同具有单务性,所以保证合同又被归为单务合同 。
当然,如果保证人和主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主债权人应当支付一定的对价,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也应当肯定此种约定的效力 。
3.无偿性
保证合同的无偿性,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负担一定的保证债务时,债权人无须支付相应的对价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满足而向其提供担保,债权人在接受该保证时,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所以保证合同具有无偿性 。
至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有偿关系,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例如,债务人对保证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或提供反担保,虽然表明他们之间存在有偿的合同关系,但并不能改变保证合同本身的无偿性质 。
4.要式性
保证合同的要式性,是指保证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法律要求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因为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具有无偿性、单务性,可能给保证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所以采取书面形式可以督促保证人谨慎订立保证合同 。同时,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也是为了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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