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和担保的区别举例 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
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他方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
【保证和担保的区别举例 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约定在他方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为保证人,又称保证债务人;他方即为债权人,也称保证债权人或主债权人;他方之债务人本不属于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属利害关系人,为与保证(债务)人相区别,称之为主债务人 。
一般来说,保证合同的含义如下:
1.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
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须依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虽名为保证,但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法律行为,不是民法典上所称的保证 。如票据保证,仅须保证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具有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属于特别法上的特殊保证 。
保证的发生通常与主债务人有关,且由主债务人商请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利益而提供担保 。但保证合同仅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保证人为何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与保证合同的成立、生效无关 。
2.保证合同是旨在保障他人债权实现的合同 。
保证以他人债务(主债务)的履行为担保对象,是一种单独成立的特别担保,不同于主债务人本身财产的一般担保 。虽名为“保证”,但非为他人而为自己的债务履行所作的保证,或不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为目的的保证,不是民法典上的保证 。由此可见,保证人一定是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
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称为保证债务,在性质上属于从债务,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之主债务相对而称 。保证合同的成立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之时,保证人则履行保证债务,使债权人得以保持与主债务相同的利益 。但保证债务的成立,并不影响或取代主债务人原应履行的主债务,因此,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之间属于独立并存的关系 。
3.保证债务或保证责任表现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
这里的“履行债务”,是指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多适用主债务为非专属性债务的情况,专属性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适用“代为履行”;这里的“承担责任”,是指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代为承担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对于主债务是否属于专属性债务,不作要求 。
简单来说,保证,是一种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作为主债务履行的担保,与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以主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主债务的担保不同 。学理上一般称保证为“人的担保”或“人保”,称担保物权为“物的担保”或“物保”,主要是因为其据以提供担保作用的信用基础不同:前者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保证人以其所有的责任财产就主债务之不履行负无限责任;后者是以特定物的信用为基础,物上担保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系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人的担保,是基于对保证人资信能力的信任,而债权人之所以接受物上担保人的物的担保,是基于对担保物价值的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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