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案例索引:张晓宇诉弓长岭区政府及瓦子沟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2021)辽行终89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案件二十年起诉期限 , 并不是指此类案件当事人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 而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并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 事后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其提起诉讼的时间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并未超过二十年 , 而且从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到起诉时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的情况下 , 法院才能依法受理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辽行终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宇 , 男 , 1967年3月9日出生 , 汉族 , 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望舒 , 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 , 所在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雷峰街1号 。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 , 区政府区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 ,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一审第三人: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 , 所在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 。
法定代表人:艾丽华 , 村委会主任 。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玉珠 , 该村会计 。
张晓宇因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弓长岭区政府)及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子沟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 , 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行初38号行政裁定 ,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 上诉人张晓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望舒 , 被上诉人弓长岭区政府的副区长吴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 , 一审第三人瓦子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贝玉珠到庭参加询问 。
一审裁定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张晓宇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建设房屋一处 , 该区域后被划入二级水源保护区 。2018年12月13日 , 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弓长岭分局、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弓长岭区生态环境分局、辽阳市弓长岭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对张晓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 责令张晓宇在七日内将地上物全部清除 , 恢复原貌 , 交还土地 。2018年12月19日 , 弓长岭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张晓宇的房屋强制拆除 。2020年9月16日 , 张晓宇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 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 , 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 , 张晓宇庭审时称2018年12月19日强拆当日在强拆现场 , 其诉讼应自强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因2002年12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 , 张晓宇起诉期限依上述解释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张晓宇于2020年9月1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 法院不应受理 , 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裁定驳回原告张晓宇的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退回张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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