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有:
【质保和保修的区别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1、依据和性质不同 , 质量保修期属于强制性规定 ,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 , 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 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 ,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而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 ,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 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 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 , 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 。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 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 质保期届满 , 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 , 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 否则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 ,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
6、期满的效力不同 , 质量保修期届满 , 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 。关于质保期 , 质保期届满 , 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 , 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 , 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 , 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 ,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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