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勒索案 吴秀波为什么判这么重( 二 )


但是吴秀波是一个当时的流量明星,这个隐私威胁就具有杀伤力了 。
这足以使吴秀波陷入到恐惧中,因此,陈昱霖的行为,是一种刑法上敲诈勒索的行为 。
而且这种敲诈勒索给吴秀波的的恐惧已经足以造成失去3700万财物的现实危险 。
从结果无价值的刑法理论出发,这已经是一种未遂的实行行为 。
最后,为什么法院要认定3700万是敲诈勒索未遂,而300万不是敲诈勒索?
我在上文已经提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必须是财物的失去和行为人的敲诈勒索之间有因果关系 。
如果这种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是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 。
因此,吴秀波虽然给了300万,而且陈昱霖也有以隐私相威胁的行为,但是这个时候很难说吴秀波是因为害怕隐私被暴露而给这300万,还是因为其他原因给这300万,或许是息事宁人?或许是愧疚?都不好说 。
因此法院用了“仍有协商余地”的表述 。潜台词也就是说:

在还有选择的情况下吴秀波主动给了,那我就不好说你是被威胁才给的 。
既然不一定是因为被威胁才给的,那么这300万也就不认定是敲诈勒索了 。
但是,3700万这笔数,吴秀波的后续行为已经表现出了我不给,我就是不给的态度了 。
这时候陈昱霖坚持以曝光隐私相威胁,吴秀波选择报警,这时候性质就已经转化了 。
用刑法理论来说,就是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了 。
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吴秀波并未给钱,所以是犯罪未遂 。
三、为什么判3年,缓3年?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有3个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多次敲诈勒索: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15年,并处罚金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0-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3700万,按照理论和实践观点,即使是未遂,也有可能被判到10年 。
而判3年,缓3年,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最轻量刑!
可以说是法院在量刑上给了陈昱霖打骨折优惠 。
从10年往下减一档,直接减到3年,还给缓刑,可见法院还是很同情陈昱霖的 。
我猜之所以这么量刑,可能有几个考虑因素:
一是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
二是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 。
未遂是减轻,可以在法定的刑罚往下减一档 。可以从十年以上减到3-10年这一档 。
而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只能从轻,也就是在法定刑3-10年的档次内相对从轻 。
所以按我的理解,如果只有未遂加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应该不会打这么大幅度的折 。
因此,我想来想去,我觉得还有一种可能性比较大——
被害人过错!
不过这个就属于想象空间的管的范畴了,不是法律讨论的范围 。
四、为什么被关2年多?
这个就不得不提检察院了 。
在法院判决以前,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强制措施 。
强制措施有好几种,以是否羁押为标准分,最主要是两种,一是取保候审,二是逮捕 。
逮捕是检察院批的 。
陈昱霖在法院判决前,都是被羁押状态,也就是被逮捕了 。
为什么逮捕她?倒也不是检察院对陈昱霖有意见 。而是根据法律,这陈昱霖这种情形应当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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