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xx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x亲属代上诉人张xx向本院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 。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张xx对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原判根据量刑建议对上诉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偏重,且上诉人张xx在二审审理期间,由其亲属代为退出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有进一步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张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可对上诉人依法宣告缓刑 。上诉人张xx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 。
二、上诉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
三、上诉人张xx退出的透支本金人民币91323.71元,本案生效后返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 。
【欠信用卡近10万诈骗罪起诉被判1年 欠信用卡坐牢亲身经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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