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终止情况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 (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
【青岛特困人员救助终止的情况】1、已不符合规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
4、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
5、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
推荐阅读
- 青岛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南宁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网上办理入口及流程
- 南宁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线下办理指南
- 青岛车牌号开头字母是什么?
- 试行 阳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 青岛临时救助类型及条件
- 西安养老年审期间可以增减人员吗
- 青岛临时救助申请地点
- 对象 青岛市临时救助的范围
- 青岛市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