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总局下发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 , 小编主要对普遍涉及的内容单列出来 , 结尾处会备注相关的文件号 , 供大家查询 。
1、依据财税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 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暂停预缴增值税 。
进项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
2、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 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 , 方可适用免税政策 , 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 , 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 , 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依据财税2022年第14号:
(1)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2)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 ,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 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3)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2、依据财税2019年第39号、财税2019年第87号、财税2022年第11号等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参考文件:
财税2022年第15号、国税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服务业进项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 进项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财税2022年第11号、财税2022年第14号、财税2019年第87号、财税2019年第39号 , 国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14号、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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