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
(二)受理: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审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
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
(四)配租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 。
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
石家庄市政府对于公租房政策的申请条件,还需要根据他们经济实际情况,就业情况等,进行分类来将他们的条件设定各自的标准 。该类人群基本分为:低收入家庭或者单身,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经济拮据的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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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法律分析:1、首先租房者在本地没有住房或者是其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其次,收入、家庭财产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3、后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的年限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 石家庄 廉租房 保障资格的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市区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市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 房屋所有权 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平米,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 离婚 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 拆迁 人,在 拆迁补偿 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二、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本人 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的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无身份证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住房保障的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一份 。4、已婚家庭提供 结婚证 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 离婚证 、 离婚协议书 复印件或 离婚判决书 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 未婚证明。5、租住公房的家庭: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租住单位周转房的家庭: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有房户、单独住父母一套房、与父母同住家庭:提供所住 房产证 复印件;其中与父母同住的家庭,由居委会开具证明,说明产权人夫妇及其同住未婚且未申请保障的子女人口总数 。租私房家庭:出具双方 租赁协议 及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备案部门备案的 房屋租赁合同 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6、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廉租住房保障证、残疾证、孤老证、烈士遗属证、优抚证及有重大疾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7、收入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法人章(单位财务或人力资源等部门章无效);申请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盖章 。8、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法人章(单位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等部门章无效);申请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盖章 。(7、8项在《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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