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解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全文( 五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16年4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正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同时废止 。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印发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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