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移送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移送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条件:
【移送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条件是什么】(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 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 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 , 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 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 , 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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