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二 )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以上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认定由扶贫办负责;特困职工的认定由总工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由残联负责;其他救助对象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救助对象认定后,由各职能部门将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变动情况提供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维护医保结算系统中的救助对象数据库,个人无需再到医保部门办理手续 。
三、怎样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我市已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地就医可直接划卡结算,异地就医实行“一站式”报销服务,个人无需另外申请 。
四、哪些费用纳入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结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合规费用原则上是指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五、医疗救助有哪些具体措施?
医疗救助以医保结算年度为救助年度,采取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一)参保资助 。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按无锡市规定执行 。
(二)医疗费用救助 。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下简称个人负担部分)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1000元(含)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 。
2、患门诊特殊病种的救助对象,门诊特殊病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的救助 。
3、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经医疗救助结报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年终一次性补偿 。
4、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 。
六、医疗救助对象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后还能享受医疗救助吗?
医疗救助对象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
七、医疗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能否获得医疗救助?
对医疗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无锡市规定执行,无锡市统一确定具体标准前,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标准执行 。具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救助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确定 。
八、原城乡居民门诊救助对象是否继续给予医疗救助?
为保证救助待遇政策平稳衔接,对原江阴市城乡居民大病救助中明确的门诊救助对象年终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
办理流程为:每年10月底,参保患者填写《江阴市居民医保特殊病种年底一次性救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化验单等确诊材料)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当年度疾病申请人发生的门诊费用票据等资料交所在镇(街道)人社科,由人社科汇总后提交医保经办部门,经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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