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如下: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
【法律对保险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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