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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