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 即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对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 ,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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