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
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区(功能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动监管 。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终止 。
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六条 本市范围内,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经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列为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内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
第七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济南市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未签订监管协议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第八条 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
预售人与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购人凭预售人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签订定金合同的,预购人凭预售人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定金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
预购人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
第十条 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主管部门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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