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 , 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 。
吴某某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贴文信息被大量转载、讨论 , 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
此外,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说法
本案为何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最高法相关文章评价这起案例时表示,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 , 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
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 , 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 , 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 , 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 。
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 , 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 , 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 。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 , 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
【全网愤怒!吴某某获刑一年】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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