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才绿卡管理办法( 三 )


第十三条 符合申领范围中第三类的人才 , 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审核、综合评审、呈报审定的程序申领人才绿卡 。综合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专家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 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组织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 也可根据受理情况 , 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申报人先通过网上申报(程序同第十二条) 。预审通过后 , 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学位证、毕业证、职称证书、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用人单位初审汇总后 , 填写《藁城区人才绿卡申请表》 , 按照程序报送区人才绿卡服务办公室 。
第十四条 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绿卡 , 由用人单位收集申报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 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 , 由主管部门报送区人才绿卡服务办公室;其他单位引进人才申领人才绿卡 , 由所在乡镇人才服务分窗口负责审核并收集相关证件材料 , 集中报送区人才绿卡服务办公室 。申请材料经区委组织部核准后 ,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发卡工作 。
第十五条 持卡人有某项服务需求的 , 本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绿卡及相关材料 , 直接到有关部门按绿色通道服务流程办理 , 有关部门服务专员全程跟踪服务 , 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 。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加强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督导 。区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每季度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人才绿卡服务工作进行一次调度 ,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 ,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及工作情况列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 纳入各乡镇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诫勉谈话 , 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格追究责任 。
第十七条 落实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保障人才绿卡服务工作开展 ,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监管 , 确保专款专用 。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人才绿卡服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 有效期为5年 , 每年复核一次 , 有效期满后收回 。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因故不在本区继续工作的 , 聘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 , 收回人才绿卡 。对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 , 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 , 经区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 , 注销人才绿卡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藁城区现行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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