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丧偶的女人是命中注定的 配偶去世另一方的禁忌


中年丧偶的女人是命中注定的 配偶去世另一方的禁忌


还真有!不仅是礼俗方面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有刑法规定 。就是说,居丧期间 , 违反规定嫁娶者,是要被判刑的 。
从唐代开始,居丧制度法制化 。就是说,丧事事项,不单单是礼俗事项,也是法律事项,弄不好要坐牢的 。后世各朝代沿袭这一规定,一直到民国 。
现实社会中,在法律上没有居丧婚嫁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但在居民生活中,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有居丧禁婚嫁的礼俗讲究和规矩 。我们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供大家参酌与评述 。
1、法律方面的规定
从唐代开始,居丧制度法制化 。《唐律疏议》有一个罪种,叫“居丧嫁娶罪”,具体有三种罪行:
(1)身自嫁娶
所谓“身自嫁娶”,就是说自己是嫁娶的当事人 , 即自己是婚姻男女的一方 。《唐律疏议》规定:
“凡居父母、夫丧而身自嫁娶者 , 徙三年 。男子娶妾,女子做妾嫁人,徙一年半 。”
“居期亲之丧(祖父母、叔伯、姑、兄、姊),杖一百 。居期亲卑幼者之丧(弟、妹、众子、长孙、侄),杖八十 。”
“对方共为婚姻之家 , 如知情仍与之完婚,其家长杖刑一百 。居期亲丧内娶妾,男女不坐 。”
而且,凡居父母、夫丧而身自嫁娶者,一律强制离婚,婚姻关系无效 。
看看,居丧嫁娶的,自己有罪,家长也跟着倒霉 。
(2)为人主婚
《唐律疏议》规定:“凡居父母丧,为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为不应嫁娶人主婚者 , 量刑加重,处徙刑 。”
所谓“不应嫁娶”,就是当事人在居丧期内的 。所谓“主婚”,即主持婚事,也就是主持结婚典礼仪式 。
(3)为人媒合
《唐律疏议》规定:“凡居父母丧,为不应嫁娶人媒合者,杖八十 。为应嫁娶人媒合者,从轻,笞四十 。”
所谓“媒合”,就是撮合、促进、形成婚姻的行为 。居丧违法嫁娶,媒合者有罪 , 即媒人有罪 。
唐代的刑罚种类有:笞、杖、徙、流、死等五种 。
所谓“笞”,即打板子,就是用木板或竹板打屁股 。最轻的一种刑罚 。
所谓“杖”,就是用大木杖或竹杖打人身体的后面,包括背、屁股和腿,不打头 。部队中的“军棍” , 就是杖刑 。“杖”不超过一百 , 但“杖”是可以打死人的 。
所谓“徙” , 就是发配到特定地方强制劳动,一般是一到三年 。与现在的有期徒刑相当 。
所谓“流”,即流放,即发配到边缘苦穷地区,罪行越重,流放路程越远,流放地区也越艰险危难 。“流”刑最让人抓狂的是注销原籍户口,保持流犯身份,其子孙后人会受到极大的身份限制 。如李白,其先人被“流”到中亚,不能参加科举考试 。
所谓“死”,即死刑,就是砍头,身首异处 。
我们现在的刑罚种类也是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大体上讲,居丧嫁娶罪的“徙三年”,与现在的“有期徒刑三年”差不多 。
不就结个婚吗,弄个判刑,你说何苦呢?至于吗?等等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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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礼仪方面的讲究
《礼记—内则》有:“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这里的“故”,就是指父母之丧 。
《礼记—曾子问》有:“女在途 , 而女之父母死 , 女则返 。”就是说,即便女子已经离开家门 , 在男方迎亲的路上,听到父母的死讯,也必须回家居丧 。而且孔子说:“祭 , 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于初 。”意思是说,丧事结束后,也不能举行婚礼了 。即必须居丧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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