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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钱交易是一个“卖方市场” 。权力的稀缺性决定整个过程必须照顾到领导一方的感受:既要维持住矜持和“高贵”(高端需求),又要维持风险可控(底线需求),“卖方”不可能像是商贩一样叫卖、“买方”也不可能真的成为“顾客就是上帝” 。对于陌生人之间的“权钱交易”来说,掮客是必要的渠道 。就如同其他正当、不正当的商业渠道一样,渠道往往是需要收取“渠道费”“中介费”的 。
这类掮客往往不是领导的家属或亲属 , 也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这类案件中 , 往往领导拿小头,还都是掮客以本人名义行贿,领导都不知道上游请托人情况 。这就导致掮客因对权钱交易牵线搭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出现了适用的难度,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适用乱象 。
这类掮客通过与领导多年交往的信任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原本刑法也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直接按照该罪定罪量刑即可 。实践中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刑事法学界、实务界有一句话形容非法经营罪的包罗万象:非法经营罪就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进装 。但将掮客利用领导的影响力受贿这类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罪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属实还是让人拍案惊奇 。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类罪下 , 规制的往往是各类无证经营的商业行为、需要违反前置的行政管理有关规定 。例如,没有持牌就经营期货、基金,无证经营香烟等商品等等 。虽说掮客行为也确实会破坏市场秩序,也是一种变相经营行为,但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通过许可证等方式对该类行为进行开放 , 这样的行为也根本没有任何前置性行政管理规定,一步到位违反的就是刑法本身 。另外,掮客经济实际上首要冲击的,也是权力的不可收买性 。
权力原本就不可收买,也不可经营 。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给人一种总有一种渠道可以合法经营的错觉 。
笔者相信司法机关那么智慧,对刑法理解那么深刻,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司法有动力有“动机”,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我们先对比一下两罪罪状和刑罚: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利用影响力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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