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 二 )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材料】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
(一)个人饲养犬只的 ,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二)单位饲养犬只的 ,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十四条 【养犬登记证办理】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 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犬只登记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兽医)、工商行政管理、卫计(防疫)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群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犬只饲养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证号码、犬只电子标识号码、发放时间;
(五)养犬证变更、注销、补证、备案情况;
(六)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受到的处罚记录;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
第十六条【犬只登记变更、注销】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七条【养犬登记证的补办】《养犬登记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发 。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
第十八条【养犬费用承担】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饲养导盲犬、助残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
第三章 犬只防疫
第十九条【强制免疫】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农业(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 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二十条【狂犬病处理】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兽医)部门报告,由农业(兽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一条【死亡犬只处理】准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农业(兽医)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
第二十二条【狂犬病监测】农业(兽医)部门应当定期对狂犬病状况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狂犬病预防、控制措施 , 并逐步提高预防狂犬病的技术和措施 。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 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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