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三章 犬只防疫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五章 犬只经营规范
第六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区及各县(市)城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立法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基层参与、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管执法、农业(兽医)、卫计(防疫)、工商等部门参与的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部门是城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设立城区养犬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备案和年检等相关手续,及犬只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农业(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
卫计(防疫)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防治和疫情监测等工作 。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工商、民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六条【全民参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 , 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八条【经费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养犬登记】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饲养犬只 。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
第十条【禁养规定】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原则限养一只 。
禁止个人和单位饲养烈性犬及大型犬 。
烈性犬及大型犬的种类由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所 。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居住的场所;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
第十二条【单位养犬条件】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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