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个方面的衔接过渡规定:
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三是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
推荐阅读
- 试行 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 广州公积金自愿缴存者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北京房山区慧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第三次申购登记公告
- 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申请提取公积金条件
- 北京房山区慧园共有产权住房有关情况特别提示
- 广州公积金自愿缴存者怎么偿还公积金贷款?
-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 广州已有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人可以再开户自愿缴存吗?
-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系数执行标准
- 试行 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