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地级行政区划或直辖市,海南、西藏、新疆建设兵团直接备案到省级行政区划 。到省会所在地就医的 , 可根据需要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 。
第十三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审核、反馈备案申请 , 并将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备案信息上传至甘肃省异地就医平台和国家异地就医平台,确保就医地医药机构及时准确获取异地就医人员各类信息 。
第十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自备案成功当日开始生效 。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 , 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终止备案 。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实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备案 。
第十五条 办理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的备案人员,符合参保地转外就医规定的 , 可申请异地转诊再备案 。
第十六条 允许参保人员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
(一)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 ,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
(二)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就医费用零星手工结算 。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 大额补助、公务员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险原则上同时一站式结算,未能一站式结算的,返回参保地申请零星手工报销 。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项目付费结算 。费用结算以网上直接结算为主,零星手工结算为辅 。
(一)网上直接结算,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按就医地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政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
(二)零星手工结算 , 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原则上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政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因信息系统异常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全额垫付,返回参保地申请零星手工结算 。
第二十条 经就医地医疗机构认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和因急诊抢救的住院费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
第二十一条 住院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以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按参保地标准结算,不降低比例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区分不同情形结算: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因寒暑假、实习期、休学等临时外出大中专院校学生,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标准结算,不降低比例 。
(二)异地转诊人员: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标准 , 降低5%结算 。
(三)急诊抢救人员: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标准结算 , 不降低比例 。
(四)自行前往省外就医人员和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人员: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标准,降低20%结算 。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费用以“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的方式结算 。
(一)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费用网上直接结算 。在非直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 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零星手工结算 。门诊统筹费用按照《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22〕140号)相关政策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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