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兰州市医保异地就医最新规定( 四 )


第二十九条 跨省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门诊费用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发生住院情形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费用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 , 根据备案时提交材料情况差异化结算 。
(一)备案时提交证明材料办理的,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 。
(二)采取承诺制办理备案的,在出院结算前补齐承诺事项证明材料的 , 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未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降低20%结算 。
第三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兰州市以外参保人员在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绩效考核、医疗行为监控、费用审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并在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零星手工结算业务 , 自参保人员递交异地就医零星手工报销资料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完成结算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告知参保人员 。
第五章 医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保政策,认真核验兰州市以外就医患者有效身份凭证和相关材料,严格按照异地就医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和网上直接结算,实时上传就医和结算信息 , 并按规定及时申报对账 。
第三十三条 兰州市以外就医患者在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网上直接结算 。
第三十四条 兰州市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异地转诊备案服务,原则上要转入就医地三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未及时转诊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异地转诊条件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兰州市以外参保人员因外伤就医的 , 应当按就医地管理规定调查确认并如实上传外伤就医情况 。对于主诉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网上直接结算 。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兰州市以外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 , 应当按行业标准严格甄别是否符合急诊抢救条件,将符合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网上直接结算(参保地已视同备案) 。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兰州市以外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诊疗服务 。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规定;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 。
第三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将急诊抢救、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住院期间外购药品纳入监管考核范围,加强审核监督 。
第六章 就医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在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 遵守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流程和服务规范 。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就诊时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并出示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出院时按规定结清应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未能网上直接结算,或因政策规定等特殊情况需零星手工结算的 , 应当就医结束后12个月内申请结算,逾期不报销(因疫情等特殊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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