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四 )


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 。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 。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议 。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政府产权份额由安居房运营机构代为持有 。
对市属国企有偿获得的配建安居房的租售折价,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具体事项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
(二十八)【剩余房源处理】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实施分配房源后有剩余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其他分配对象依次选房 。
房源补选程序满6个月,房源仍有剩余的,可统筹调配给其他镇街(园区)进行分配 。
(二十九)【房源性质变更】各镇街(园区)需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安居房配建类型的,应在分配前制定变更方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
五、供后管理
(三十)【使用管理】安居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
项目建设主体不得在安居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
(三十一)【续租管理】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可按动态租金标准续签租赁合同 。
公共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为3年,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新入户人员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 。
政策性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
安居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相关个人情况 。未按照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腾退承租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
(三十二)【转让管理】产权型人才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可转让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 。符合转让交易条件的产权型人才住房,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 。
共有产权住房分配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分配对象需转让的,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提交转让申请 。该分配对象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由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分配对象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分配对象所有 。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
(三十三)【资产盘活】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应充分盘活安居房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强运营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产权型安居房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
(三十四)【承租人义务】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型安居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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