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六 )


(四十四)【经纪服务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配建安居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八、附则
(四十五)【概念释义】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紧缺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无合同但符合安居对象条件的公职人员以入编卡、社保证明等材料替代)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以及符合学历、技能等条件在我市创业的人才 。
本细则所称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申请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2.已婚子女与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3.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共同申请,孤寡老人可单独申请;
4.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5.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
本细则所称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职工,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本细则所称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
本细则所称的新入户人员,是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
本细则所称的城镇无房家庭,是指家庭申请人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家庭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家庭 。家庭成员范围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家庭成员中的成年子女具有独立购房资格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东莞市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
(四十六)【解释部门】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四十七)【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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