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东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制定本工作指引 。申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需按本工作指引执行,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
一、项目策划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根据老旧小区普查结果和业主改造意愿,结合本镇街城市更新计划和财政承受能力,策划生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初步确定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改造范围、改造内容、资金估算、出资方案、实施时间等内容 。其中,实施主体可为小区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等 。不少于十户或占比不少于20%的业主可联名向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推动本小区实施改造 。
二、编制改造方案
对计划近期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将改造计划报属地房管部门,经房管部门初审确认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委托设计、造价单位编制改造方案,进一步明确改造范围,深化细化改造内容,测算工程量和投资额,制定出资方案和实施计划,出资方案中应包括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比例和业主出资比例等有关计划 。
项目开工前,业主应按照出资方案的约定,将本户所需承担的费用转入实施单位开设的专用账户 。拟申请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实施单位或业主预付,待财政补助到位后退还 。
三、改造方案审查
实施单位应将改造方案报镇街房管部门 。镇街房管部门根据改造范围和改造内容,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城管、交通、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网络、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审 。经会审通过的,镇街房管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将改造方案在小区公告栏、楼栋大堂等适当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镇街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改造方案、出资方案和意见反馈渠道,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业主表决,改造方案、出资方案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通过,但涉及业主直接出资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的除外),出资方案应得到所有应出资业主同意 。
四、项目申报
每年6月30日前,各镇街将改造方案经业主表决同意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需申请国家、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一并填写相关表格进行申报 。
7月3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水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下年度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从纳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中遴选财政资金补助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预算,同时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省财政资金补助 。
五、项目实施
(一)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在所属年度3月31日前开工,9月30日前完工 。
(二)纳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视同已完成立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立项手续 。
(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作 。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性质,结合《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第八条规定判定是否需要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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