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安居房的配建管理,确保安居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满足各类人群的安居需求,根据《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和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监管活动 。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为政府主导的改造方向为住宅的项目,按照原方案执行 。
(三)【房源定义】本细则所称安居房,是指政府为解决本市常住人口安居问题筹集建设的房屋 。房源类型包括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 。
人才住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特定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配租的住房 。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配售的住房 。
政策性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的新就业大学生 。
(四)【职责分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住房分配的协调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安居房配建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 。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配合核准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安居房配建项目用地服务,协助核查用地情况,负责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安居房配建项目税费缴纳的解释工作和征收管理 。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安居房的产权登记 。
市属安居房运营机构负责市级安居房的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安居房配建管理相关工作 。
各镇街(园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居房配建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镇街(园区)指定的安居房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居房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
二、建设管理
(五)【供应计划】各镇街(园区)根据安居房供需情况,制定辖区内安居房配建供应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
(六)【配建原则】安居房配建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布局合理、社区融合的基本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
(七)【配建要求】利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类型、总建筑面积、移交方式 。
利用招拍挂用地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定配建”比例或“竞配建”最低比例以及移交方式 。最终配建安居房比例和总建筑面积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
(八)【配建比例】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扣除拆迁安置住宅用房面积后,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 。招拍挂方式出让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 。
非政府主导的“工改居”类更新单元配建并无偿移交人才安居房的,参照无偿贡献公共设施给予一定建筑规模奖励,建造成本可在单一主体挂牌地价款起始价中计入公共设施成本予以扣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