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该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 。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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