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政策原文 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 三 )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
2.最高限额2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0% , 个人自付2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
(六)一个医保年度内,本市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医保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为100元 。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
2.最高限额为1500元 。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 ,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 个人自付50%;在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 , 个人自付65% 。
4.健全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门诊待遇适当向慢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倾斜 。
(七)本市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暂按每年220元/人确定,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150元 。按照国家医保待遇清单要求,稳步推进大学生医保制度改革 。
五、生育保险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统一征缴 。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其中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应在本市足额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的,可继续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费,待满6个月后可作回溯支付 。
(三)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 。
(四)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
1.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再增加延长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
2.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 , 可以增加生育津贴: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
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
(五)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的医保年度该用人单位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的累计参保总人数确定 。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平均数计算 。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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