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政策原文 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 四 )


六、补充医疗保险
(一)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具体筹资、待遇等政策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
(二)国家公务员在参加职工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基础上 , 按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满足不同群体、保障多种医疗需求的多层次补充医疗保险体系 。
做好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制度的衔接,将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整合优化为职工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
七、医疗救助
本市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温政办〔2020〕78号)有关规定执行 ,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
推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逐步实行市级统收统支,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
八、其他医疗保障
(一)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
(二)建立和完善慈善帮扶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有效衔接,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
鼓励各县(市、区)筹集设立具有公益性质的“慈善医疗救助共富基金”,专项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急、高额医疗费用化解、特殊病种护理等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
(三)按照由市区向全市域、由职工向城乡居民逐步全覆盖的原则,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
九、其他特殊人群参保
(一)离休干部(老红军)、离休配偶、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医疗保障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21〕8号)规定执行 。
(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改制的事业单位“两保”人员 , 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省社平工资的10.2%(其中门诊统筹5%,住院统筹5.2%)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 。按实际年龄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 , 一次性补足20年 。门诊医疗包干费、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一年度省社平工资的10.2%(其中门诊统筹5%,住院统筹5.2%)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限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 。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 , 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纳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发放、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按照本市原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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