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政策原文 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


官方政策原文 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


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
为建立健全共富型大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构建浙南医疗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一、总体目标
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慈善帮扶(医保纾困)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二、职责分工
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的相关具体事务 。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发展管理、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保障的相关工作 。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障组织实施工作 。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规定建立统筹基金(含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 按9.2%(其中住院统筹5.2%、门诊统筹3%、生育保险1%)的比例按月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 。
2.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 参保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缴费基数可由其本人按照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固定比例申报 。可通过银行协议扣款、线上平台自助缴费等方式按月向税务机关缴纳 。探索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模式,重点保障住院统筹待遇 。
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明确缴费人自行申报义务,稳步有序实现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医疗保险费 。
(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二十年的不再缴费 , 其中门诊统筹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享受公务员补助医疗人员除外) 。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一次性缴纳或按月延续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参保单位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缴纳相应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
选择按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执行,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其生育保险不再缴纳;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的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8.2%(其中住院统筹5.2%,门诊统筹3%) 。
引进人才、公职人员异地调入、退复员军人、转业军官等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三)根据国家、省改革精神,稳步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 ,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四)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登记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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