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口迁移类事项办事指南( 四 )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
十二、本市生源退学、休学、开除学籍人员回津落户
由我市迁出到外地就学人员,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学籍,仍为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 , 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学校集体户口页或从学校集体户迁出的《户口迁移证》;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5.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屋产权证明;
8.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9.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
特殊情形:对系统内查无户口迁出记录的,应当按照流程报派出所所长核准后办理 。
十三、返籍回津落户
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原我市户籍人员,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 , 已返回我市居住,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 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5.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
特殊情形:
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 , 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 , 提供《收养登记证》 , 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
十四、知青返津(支边、支援三线等)落户
原为我市户籍 , 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支援三线建设、四年保留户口、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返津知青等人员),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 , 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在我市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可以确认为我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户籍迁出记录;
3.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4.《天津市居住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
特殊情形:
1.随迁配偶的,提交《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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