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怎么算的计算方法例子 利息怎么算的( 三 )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 。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 , 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 。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 。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2020/8/20前不考虑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 , 不超过年利率24%2020/8/20后2020/8/20前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2020/8/20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2020/8/20后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 ,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 , 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 , 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 , 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 , 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 , 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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