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判改变的人生:四川男子卷入一桩“强奸案”之后的40年( 三 )


今年11月10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南都采访人员表示,此案以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决定书上这么说,就是最后的结果了” 。
2020年,卢文儒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获得司法救助金8万元 。但他认为,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是两码事 。
他表示 ,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显示 , “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予赔偿部份,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因此,卢文儒认为,即使案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他依然有权利要求得到应有的赔偿 。
煎熬之路
卢文儒申诉中所提到的相关批复 ,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政昊向南都采访人员分析 , 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国家赔偿法》尚未实施,但并不代表当时我国没有相关的赔偿制度 。1954年、1982年《宪法》都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印发《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郑政昊指出,即便当时《国家赔偿法》尚未实施,但依据《宪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有关机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卢文儒的情况并非个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权利受侵害的时间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而被驳回申请 。对此,上述判例中,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如何救济而作出充分的释明和指引 。
对于卢文儒已获得的8万元司法救助金,郑政昊告诉南都采访人员,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司法救助是对于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的制度,与国家赔偿是不同的 。国家赔偿的方式除了支付赔偿金之外 , 还包括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方式 。
“卢文儒因被错判强奸罪而入狱多年 , 对其个人名誉的影响和精神的损害不是一纸无罪判决和8万元司法救助金就能消除的 。在法律存在空白或适用困难之时,司法机关更应主动承担协调责任 , 为当事人有效解决改判无罪后的善后问题 。”
时至今日,卢文儒依然在前路并不明朗的申诉之路上摸索 。11月7日,在卢文儒姐姐家的客厅里,他从怀里的黑色方包中掏出一份落款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的《国家赔偿再次申诉书》 , 向南都采访人员展示 。
为了这次见面,他特意将自己收拾了一番,穿上红色的唐装,满头白发修剪得干净 , 看起来精神镬烁 , 只有那双数不清第几次将申诉材料一页页翻动的手,颤巍巍地透露出这个七旬老人,为自己“求个公道”的煎熬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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