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酬是什么意思 计酬


计酬是什么意思 计酬


作者:曾杰律师 ,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 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中心思想:
结合办案实践经验,在除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传销所涉商品是否货真价实、是否虚假宣传等问题的情况下,我们认为 ,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认定原则,即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两个:
第一个问题:如何判定到底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无限制的拉人头为目的?是否有直接的数据化论证、展示方法,而不是进行感性讨论 。
第二个问题:到底是以销售业绩还是以拉人头数量或入门费为返利依据?
从这两个问题出发,辩护律师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是,在针对平台财务和后台数据的审计报告时,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数据,若没有这些数据,则可以根据相关线索合理要求办案机关调取 。如:
1.比较所有的用户中,哪些是真实的消费者,哪些成为了传销制度下的销售者?
2.审查各级会员的平均购买商品业绩,到底是为了消费商品还是获得返利资格?
3.针对平台的商品的单价、发货量、发货数据、消费场景、产品本身是快消品还是耐用品或生产性工具(比如矿机或者云算力)等等进行研究,以判定真实的消费者购买情况 。

正文:
在大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案件中,如果是有真实的商品 , 乃至是有一定功效或者价值的商品作为传销行为的交易对象,一般会引发一个常见的争议 。即案件性质到底是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诈骗型传销 , 还是不构成犯罪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很多观点认为,只要有真实的商品,就一定不属于犯罪型传销,而应该是团队计酬型传销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大量这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并不是传销模式本身 , 反而是商品是否货真价实 。但是,这只是公诉人或者部分审判机关不得已而为之的“曲线救国指控”,从指控欺骗性来证明传销 。此种方式会导致在认定行为性质到底是诈骗、虚假广告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名之间时模糊不清 , 回避了团队计酬真实返利来源认定和核心目的认定的正面问题 。因此,本文将直面此类问题,并从实践角度作出一些探索和思考 , 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的研究有所贡献,由于引用了若干具体案例模式分析而导致文章篇幅较长,敬请谅解 。

1.什么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两高一部在2013年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提到,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 ,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
对于这种传销活动,两高一部的司法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活动,同时这一规定与《禁止传销条例》中团队计酬式传销中的规定基本概念一致 。因此可以总结出,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在学术界也定义为经营型传销活动,属于一种违法《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违法活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而如果以拉人头为目标的传销活动 , 学术界则定义为诈骗型传销,就会涉嫌犯罪,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公安部门的刑事管辖范围 。
通过对大量高质量审判案例的分析,犯罪型传销的目的不是销售商品就是拉人头,不断地把消费者变为销售者,让其支付入门费、升级费用 。因此,这种模式下消费者购买的目的不再是消费商品,而是变为发展下线 。如果是正常的商业代理或者销售系统,大量真实消费者的数量应该是远远大于代理商人数,但在传销犯罪中,大量的消费者反而会转化为初级代理商,也就是底层销售者,当中的少数人通过逐步升级,并从中获得各种返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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