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酬是什么意思 计酬( 二 )


因此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和拉人头为目的传销的问题 , 一直都是一个热门 。所以两高一部关于传销犯罪的司法意见,在提到团队计酬的同时也附带性强调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 , 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
2.团队计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
首先 , 根据司法意见的观点,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团队计酬式传销可以总结两个特点:
第一,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 。
第二,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 。
也就是说,目的和计酬依据是判定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关键点,由此也就产生了两个疑问 。
第一个问题:如何判定到底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无限制的拉人头为目的?
第二个问题:到底是以销售业绩还是以拉人头数量或入门费为返利依据?
对于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有一种判定原则 , 即直接证明销售的货币或者资格费用为虚假或毫无价值 。比如销售的是某种毫无价值或者价值与价格悬殊过大的“虚假商品”,或者在数字货币类传销案中直接证明其发行的数字货币、代币等是空气币,而没有实际落地产品 , 配合以虚假宣传、没有在主网上线并公开节点、没有采取真实的区块链技术开发等等,来证明产品本身的虚假性,进一步证明其不是以销售该商品为目的,而是以拉人头为目的 。
但是,这种论证方法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 , 即商品存在虚假性的话只能证明该模式存在虚假广告罪或者诈骗的嫌疑,也就是具有欺骗性,没有以销售真实的商品为目的,却不能直接推导其是以拉人头为目的 。
所以,在这类案件的认定方法中 , 除了对商品本身进行判定 , 是否还有其他更直接的方法可以对拉人头问题进行审查?如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检例第41号叶经生被控传销案中,检方的重点论证方向第一个就是先指控构成层级化返利(构成传销),第二则是拉人头(传销犯罪) 。其中谈到,该案平台“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系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区域业绩及返利资金主要取决于参加人数的多少 , 实质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奖励及返利的依据,本质为拉人头 。”
这种论证方法虽然针对了问题的核心本质,但是从论证方法上看,指导案例依然对如何拉人头、为何认定拉人头为目的这些核心问题没有做出详细的论法说理 。

辩护策略一:计算所有的用户中,哪些是真实的消费者,哪些成为了传销制度下的销售者?
所谓传销犯罪中的拉人头,并不是指获得更多的用户数量或者消费者数量 , 而是直接的鼓励更多消费者或者用户成为销售者,使其成为返利销售体系中的一环,即无限制的将消费者变为销售者,这就是犯罪型传销的一个显著特点 。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一个涉嫌传销的平台的总体用户量是多少,成为传销返利体系的成员是多少,这个比例实际上就是拉人头的比例 。如A平台设置一个网站或者App,平台规定普通游客可以购买平台上的商品,这种是属于正常的零售 。而如果购买一个套装就可以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购买量达到一定的数额时还可以获得升级,权益包括更低的购买价格以及获得下线购买的差价返利,该平台就已经涉嫌传销性质并具有拉人头的行为 。此时,在针对该网站的审计报告中,计算出平台注册用户达到30万,其中有29.9万人都购买了套装升级 , 只有1000人是单纯的购物也即没有获得会员返利升级资格,那么该数据可以初步判定该网站的拉人头比例达到了29.9万/30万(但只是初步判定) 。相反,如果平台有20万人都只是普通的消费者,仅有10万人选择了升级套装并发展下线,该数据就无法体现平台是以拉人头为目的,则还需要参考其他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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