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广州社保转移指南】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原户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
业务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提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寄送的《城乡养老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书;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
温馨提示:
该业务目前只有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海珠、番禺区下放至街道,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其他区前往区中心办理 。
职工养老转入:
(一)省内转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 。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 。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
(二)跨省转入:
1.办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临时账户),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
备注:
临时账户指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广东省首次参保缴费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 。
2.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2)如申请人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 。
(3)如申请人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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