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人员、引进的人员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以及在衡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技能工作、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且符合《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才 。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进行 。符合《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明确规定的人才,由相关单位确定人才类别;对没有明确纳入《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评定人才类别 。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用人单位或无用人单位的个人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本办法附件中下载);
2.身份证件;
3.最高学历证书;
4.最高学位证书(取得国外院校和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
5.职称证书(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须提供聘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6.其他符合《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会员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及学术论文等相关佐证材料 。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
(二)初审 。市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并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相关单位 。
(三)审定 。对市人才服务窗口移交的资料,由相关单位确定人才类别或市委组织部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评定人才类别,并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市委人才办 。
(四)公示 。市委人才办在省、市人才工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五)审批发文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办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发文;申报资料返回市人才服务窗口保存 。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加强对认定人才的动态管理和服务 , 对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认定;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以及其他不宜作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撤销资格 。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试行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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