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二 )


已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号牌有效期内允许办理转移登记,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 损坏的 , 应当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失窃、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办理登记业务 。
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业务,鼓励推行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
第十四条
已在我省以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 如需在我省范围内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
第十五条
车辆来历凭证是指: 车辆销售、法院判决、拍卖等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或有关证明材料 。属于本规定实施前购买且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 , 可以由车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应证明 。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以及护照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指: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算 。车辆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时间为1年 。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注销登记 。
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终止 。
电动自行车办理转移登记时 , 号牌有效期仍从第一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算,不受转移登记影响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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