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终止名单 南京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


附终止名单 南京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


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 , 保障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 , 对非我市户籍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 且在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 , 在我市的社保缴费将予以中止 。2021年9月社保关系中止人员信息见附件 , 请用人单位及时通知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如该人员属于女干部或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 , 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 可填报《南京市超龄人员参保登记表》并于社保缴费中止前携带职工档案材料 , 至水西门大街61号616室对退休年龄进行确认后 , 延续缴费至满55周岁 。如届时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仍不满10年 , 单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附件1:(←点击查看)
附件2: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 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 ,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 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 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 ,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 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 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二、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附终止名单 南京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一)男满60周岁 , 女干部满55周岁 , 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 , 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 , 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 , 年满5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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