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落户政策( 二 )


8.其他依法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
申请人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 20个工作日完成 。
离婚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 , 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 。其中迁回农村地区的 , 离婚须满1年 。
原籍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因大中专入学、招聘录用、参军入伍等本人原因初次迁移户口前的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离婚证或者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申请迁入的地方属农村的,应当提交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的居住凭证;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 , 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 。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原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原迁出地或原籍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
申请人
迁入人本人或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 , 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收养落户
登记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 , 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
申请人
收养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 , 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审批)】 。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4个工作日,县市(区)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20个工作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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