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落户政策( 五 )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务工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城镇地区 。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工商营业执照(聘用、劳动合同)等合法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稳定就业;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 , 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 。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在《湖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拟迁入地登记3个月以上的居住凭证、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公租房和廉租房除外);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
申请人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办理机关
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购房落户
登记条件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人员 , 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城镇地区 。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或房屋产权按揭证明;
四、迁入人员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 。
其他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只办理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
申请人
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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