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三 )


第八条 获得入读本区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在校期间待遇按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通过积分制入学获得民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原则上不予转学,若坚持申请转学,将取消其积分入学学位政府补贴待遇 。
第九条 建立“积分制入学系统”,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积分数据互联,实行申请、查询、审核、汇总、排名“一网式”服务管理 。区来穗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向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的相关部门开放数据端口,实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材料审核的协同化、信息化 。
第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来穗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非法泄露来穗人员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一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参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11号)第十条执行,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 。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职 。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财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 。对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学校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途径接收的涉及积分制入学资格条件、积分申请、积分公示等的信访、咨询,由区来穗人员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其他单位协助;涉及学位计划、学位分配、学费补贴等具体事项的信访、咨询,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其他单位协助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5日 。原《广州市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穗埔府规〔2019〕5号)同时废止 。
附件:1.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doc
【2022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补充加分指标.doc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