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2022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时间:2022年3月15日
失效时间:2026年11月15日
2022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组织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来穗人员”指非广州市户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 。
本细则所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指将满足本地户籍学生入学后的剩余学位,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安排来穗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当年8月31日前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于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 。
第三条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来穗人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积分申请、志愿填报、学位分配的流程完成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
凡持有在我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不含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领取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核定积分的来穗人员,可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
“满1年”须连续计算,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积分制入学受理时间的最后一日 。
第四条 黄埔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黄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学位安排;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负责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督促辖区各小学、幼儿园对在本区就读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学籍年限进行审核 。
区来穗人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黄埔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积分制入学系统”);指导各街镇受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协调各相关单位积分审核、计算积分、排名公示、公布积分结果等工作,并将积分排名结果转交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审核工作 。
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200名的工业企业的来穗人员进行审核加分 。按民营及中小企业类别分工,对员工所在企业的性质(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和岗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进行认定加分 。
区投资促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进行认定加分 。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并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区财政纳税区库留成前200名的企业名单给区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