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咸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咸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咸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咸阳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在普通门诊就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门诊大额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及产前检查费用)的管理 。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职工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价格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
本细则所称的门诊待遇起付线,是指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购药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细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付的金额 。
本细则所称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是指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细则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 。
本细则所称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 是指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本细则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 。
第四条??本细则遵循统筹共济、保障基本、平稳过渡、政策连续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条??继续保留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历年结余按照个人账户支付有关规定使用 。
第六条??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经认定符合咸阳市城镇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每人每月75元划入 。在职转退休,从医保认定退休完成当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已划拨个人账户的除外) 。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
第七条??职工终止基本医保关系后,属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其余情况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人金融账户,拨至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
第八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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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健康体检、养生保健消费以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
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十条??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用于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普通门诊保障待遇水平 。
第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 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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