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930元,下限为4986元 。
【江门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最新标准】【拓展阅读】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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