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修订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具有东莞市户籍 , 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 。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 , 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三)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 , 另一方没有生育过 , 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 , 再婚后没有生育 , 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 再婚后没有生育 , 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五)因子女死亡 , 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修订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七)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 , 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抚养关系的认定 , 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 18 周岁为依据:超过 18 周岁(含 18 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 , 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一)2016 年 1 月 1 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
(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 , 一方或双方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 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民后自行将户籍迁移的;
(四)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 , 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 , 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五)具有本市户籍 , 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六)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七)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时 , 按新规定执行 。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330元 。按原有计生养老奖励政策规定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高于330 元的 , 按原标准领取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 , 适当调整发放标准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 , 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园区、镇(街)、村(居)委会按 2:4:4 比例分担 , 根据发放总额确定征集规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属市、园区、镇(街)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 , 所需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经费分别由市、园区、镇(街)财政全额承担 。计划生育养老金市级负担部分拨付至园区、镇(街) , 由园区、镇(街)指定部门负责发放至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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