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三 )


第十条 园区、镇(街)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进行资格核对 。各园区、镇(街)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 并做好核对情况的归档保管 。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 , 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 , 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发放 。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及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工作纳入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委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监管 。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东府〔2019〕31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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